第一章 總綱 |
第一條 |
本組織定名為「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學會」(以下簡稱本學會)。 |
第二條 |
本學會設立宗旨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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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加強師生聯繫,溝通會員情感,促進會員合作,爭取與維護會員權益。 |
(二) |
提倡學術研究,加強學術交流,推廣教育研究風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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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會員 |
第三條 |
凡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(以下簡稱本所)研究生皆為本學會之當然會員,本所畢業生即為本學會之榮譽會員。 |
第四條 |
當然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與義務。 |
第五條 |
當然會員有選舉、罷免會長,知曉會務運作之權利。 |
第六條 |
當然會員有服從大會決議、繳交會費、協助籌辦活動及維護本會權益之義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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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會員大會 |
第七條 |
會員大會由全體當然會員組成,為最高權力機構,行監督、質詢、建議、表決權,並選舉、罷免會長及修改組織章程。 |
第八條 |
會員大會應於每學期初由會長召開乙次,並需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。 |
第九條 |
如有必要,得經由下列途徑召開臨時會員大會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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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會長視需要召開之。 |
(二) |
會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,會長應於二週內召開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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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會長 |
第十條 |
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須向全體會員負責。 |
第十一條 |
會長有遴聘幹部及召開會員大會之權利與義務。 |
第十二條 |
會長應於期初大會公佈幹部名單與學期工作計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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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組織與職權 |
第十三條 |
本學會幹部組織採內閣制,除會長由會員普選產生外,下設副會長、學術研究股、公關活動股、總務股、文書資訊股,各股幹部由會長聘任,任期一年,各股人數由會長視需要組織之。 |
第十四條 |
各股幹部須於會員大會提出工作計畫及預算、工作成果及決算。 |
第十五條 |
學術研究股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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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負責各類學術活動之辦理。 |
(二) |
負責學術活動與會議之記錄。 |
(三) |
負責國內外學術活動及進修留學資料之收集與整理。 |
(四) |
負責自辦學術活動之聯繫及接待。 |
(五) |
負責本學會刊訊之出版。 |
(六) |
其他相關事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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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條 |
公關活動股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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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負責服務性、體育性、康樂性(含迎新、送舊、聯誼等)活動之策劃。 |
(二) |
負責學會各項活動之宣傳及文宣製作。 |
(三) |
負責對外宣導本所之特色。 |
(四) |
負責活動器材之租借及攝錄。 |
(五) |
負責活動用品之採購與場地租借。 |
(六) |
其他相關事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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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條 |
總務股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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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負責本學會預算、決算、出納及財務保管。 |
(二) |
負責於主辦活動結束後一週內,公佈活動之收支帳目,並於會員大會公佈收支明細表。 |
(三) |
負責活動場地之佈置、整理及維護。 |
(四) |
其他相關事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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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條 |
文書資訊股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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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負責會員及各項相關資料之建檔及更新。 |
(二) |
負責會議通知之寄發及學會各項活動之通告。 |
(三) |
協助本所BBS站及網頁之維護。 |
(四) |
其他相關事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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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條 |
本學會二年級以上之研究生均為學會之顧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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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會長之選舉與罷免 |
第二十條 |
會長任期一年(每年二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),不得連任。 |
第二十一條 |
新任會長於每學年上學期結束前選出,並於下學期期初會員大會辦理交接。 |
第二十二條 |
會長之選舉採直接、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。 |
第二十三條 |
投票人數需為會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方為有效選舉;候選人得票數需達總投票數三分之一以上之門檻方視為當選,如有一人以上超過門檻則由最高票者當選;同額競選時,得票數需為總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方視為當選。 |
第二十四條 |
會長之罷免需有五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,由本所辦公室公告,並於一週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,並由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表決之。 |
第二十五條 |
會長遭罷免不能視事時,由副會長代理,並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事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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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附則 |
第二十六條 |
經費來源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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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會費:會員大會議決數額後,每學期於註冊當日繳交學會總務股。 |
(二) |
學校及本所之補助:依本校有關規定申請之。 |
(三) |
師長及歷屆榮譽會員贊助及募款。 |
(四) |
會長交接時,需將所有結餘交予下任會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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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條 |
本組織章程之修改應由五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,提經會員大會議決之。 |
第二十八條 |
本學會之輔導單位為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及本所之行政單位。 |
第二十九條 |
本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陳所長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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